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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60日是否喪失訴訟權

欄目: 勞動仲裁 / 發佈於: / 人氣:1.37W

一、申請勞動仲裁60日是否喪失訴訟

申請勞動仲裁60日是否喪失訴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需要強調的是,這裏所説的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其起訴的時效規定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者可以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不要超過60天,否則的話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