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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哪些證據更有效

欄目: 勞動仲裁 / 發佈於: / 人氣:1.1W

申請勞動仲裁更有效的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仲裁哪些證據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