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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適用範圍是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9.86K

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適用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設定,是為了約束好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的行為的一部法律,但是,它也是有一定的適用範圍的。那麼,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適用範圍是什麼呢?《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的區別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適用範圍是什麼

適用範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而《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僅包括3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範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只要簽定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從2008年1月1日起,三大類用工主體與年滿16歲以上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它們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相比,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這類主體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屬於一種較為特殊的主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

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依照適用《勞動合同法》成為用工主體。

一般説來,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企業內部的車間、分公司、即不個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不能獨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應當視為它的上屬單位行為。

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是指年滿16歲以上的公民,受《公務員法》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他們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授權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簽訂,勞動者則由本人簽訂。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適用範圍是什麼,我們要注意,它是適用於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另外,我們要注意,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大家要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