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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36W

一、沒簽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沒簽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但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沒簽勞動合同的後果是怎樣?

1、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每個月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作為補償。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只要是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強制要求。雖然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