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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96W

一、勞動合同的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單位對員工一種負責的證明,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勞動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1)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向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如果是勞動者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即使員工願意出具“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也是不行的。企業都要承擔責任。

(4)建議最好在入職當天就書面訂立勞動合同,避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否則決不能聘用該員工。

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蓋章以後就正式生效了,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是合法合規的啊,同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