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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勞動合同經濟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78W

一、廣州勞動合同經濟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廣州勞動合同經濟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公司存在過錯的解除合同或者是傷害了勞動者的利益,那麼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以及還有工作的收入來進行確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這是可以走法律程序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