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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4.26K

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辭退員工,以勞動法的專業術語來講,叫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講,辭退員工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企業的正常營運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弄清楚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這也是很重要的,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試用期辭退;

2、嚴重違紀員工的辭退;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退;

4、違法兼職員工的辭退;

5、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退;

6、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退;

7、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退;

8、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辭退;

9、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有關員工的辭退;

10、經濟性裁員。

二、辭退員工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注意,若員工存在本文提到的依勞動法辭退的前一至六中的行為,即便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六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企業依然可以依照勞動法進行辭退,並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因此法律對於這種強制措施做了嚴格規範。然而事實上,用人單位並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辭退,並且嚴重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