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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隨意規定試用期嗎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2.8W

用人單位能隨意規定試用期嗎

處於試用期期間的勞動者,此時尚不能算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只有順利的通過了試用期的考核,轉正之後,才屬於正式員工。而通常情況下試用期一般規定在勞動合同內,但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時,用人單位能隨意規定試用期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用人單位能隨意規定試用期嗎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用人單位在錄用一名勞動者時僅僅是通過面試的方式或者勞動者自己提供的一些書面材料來判斷其工作的經驗和能力,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但是並不是説用人單位可以隨意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若在初次用工時已經和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在以後續簽合同的時候就不得再約定試用期,該規定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限制。

另外,《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與最低工資標準也做出了新的規定,你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應作相應的變更。該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二、哪些工作不能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於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能隨意規定試用期嗎?答案是否定的,對試用期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限制規定。試用期的期限須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用人單位不得按照最長6個月的限制規定來約定試用期,也不得剋扣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或者是遲遲不給勞動者辦理轉正,或者以試用期為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