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遞交的辭職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內容:1、題頭寫明“辭職通知書”字樣;2、説明工作時間;3、説明辭職原因;4、最後提供有關辭職的法律法規供公司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