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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支付多少 | 不支付加班工資違法嗎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2.6W

企業員工在非工作時間上班屬於加班行為,企業應該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或相應的補貼,那麼不支付加班工資違法嗎?應該支付多少?本站將在本文中為您作權威解答。

不支付加班工資違法嗎?應該支付多少?

一、不支付加班工資屬違法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標準÷21.75

3.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員工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不給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打電話給勞動監察大隊,讓他們來查處,勞動大隊來人時,勞動者主動去舉報,要求勞動大隊作筆錄,這樣至少你可以證明你在此工作過,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當員工加班的事實存在,而企業拒不支付其相應的加班費用屬於違法行為,那麼員工可以通過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通過其監督查明企業存在拖欠員工加班報酬的行為屬實,則可依法追究企業違法責任,同時員工可以通過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團隊,獲得專業的法律維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