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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作時間的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1.18W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延長工作時間的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延長工作時間的補償的規定是應該按照勞動法的具體規定來進行加班工資的支付,如果是在平時你來進行一個加班工作的延長的話,那麼應當是不低於150%的工作報酬來進行支付,當然它是可以以貨幣的形式足額來進行支付。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一般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職工加班加點後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二、單位不付加班費該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在現實生活當中延長工作時間的話,對於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是一種侵害,所以在違揹他人的意願情形之下是不能夠進行的,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不然的話也可以進行一個時間延長,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工作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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