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工傷一旦進入到工傷認定階段開始的話,那麼社保局就有着相關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準則,一般任何人和因素都不能影響到社保局針對工傷認定工作的展開。不過生活中也有員工出於個人的原因想要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國家其實對此是有規定的。小編這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是怎麼規定的?
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認為認定錯誤的,可以自行糾正。但因為人社局已經作出行政決定,工傷職工和所在單位不能撤回申請,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認定的認定流程是什麼?
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説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繫,並留下聯繫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辦理委託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着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對於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其實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取決於員工本人的。在材料提交不齊全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但是如果材料已經提交齊全,社保局已經開始受理的話麼就不能申請撤銷工傷認定了。只不過,對於工傷認定的結果存在異議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