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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在哪個單位進行

欄目: 工傷認定 / 發佈於: / 人氣:3.16W

工傷認定申請在哪個單位進行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然是要向相關的單位提出才行,不然也沒有人來對勞動者的傷害情況作出認定。但這個時候,很多人卻不知道究竟工傷認定申請在哪個單位進行,甚至有人直接到醫療機構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這肯定不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工傷認定申請在哪個單位進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説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二、工傷認定的時效是怎樣的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那就有可能提出認定申請的部門是不具有認定資格的,這時即使作出了認定結果,也是不會被採納的。同時還會耽誤當事人申請認定的時間,最終給自身造成不利的後果。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