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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斷可以申請延長嗎?

欄目: 工傷認定 / 發佈於: / 人氣:5.47K

工傷認定中斷可以申請延長嗎?

一、工傷認定中斷可以申請延長嗎?

工傷認定中斷是可以申請延長的。《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是出於促進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及時行使權力,保障工傷人員的權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傷認定部門對逾期申請工傷認定應調查核實申請人有無特殊情況,審查逾期申請理由是否正當成立,再決定是否同意延長申請時限,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工傷保險條例》對申請工傷認定主體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工傷保險保障受傷害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目的,從各方面保障職工實現其權益。這也是工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的宗旨的體現。

2、工傷認定的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4、5條的規定,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

3、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應適用中止、中斷可以延長申請時限:

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不是除斥期間,應適用中止、中斷。2005年2月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國法祕函【2005】39號“《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説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是出於促進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及時行使權力,保障工傷人員的權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傷認定部門對逾期申請工傷認定應調查核實申請人有無特殊情況,審查逾期申請理由是否正當成立,然後決定是否同意延長申請時限,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實際中,工傷人員逾期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時,一般社會保障部門不做任何調查,即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因此為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發生工傷後,工傷人員應儘快的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的認定一般是有規定的時效的,如果在這個時限內由於一些因素不得不中斷認定流程的,只要還在期限內可以申請恢復認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恢復認定需要經過員工的所在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工傷鑑定中心進行判斷,判斷能夠恢復認定方能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