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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資料保存60年是否合理還有那些注意

欄目: 工傷認定 / 發佈於: / 人氣:1.35W

工傷認定資料保存60年是否合理還有那些注意

為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國家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員工因工受傷用人單位需要給予一定的賠償。一般發生工傷時,員工首先要自行到醫院進行治療,然後再申請單位補償,因此在單位確定因工受傷時,員工需上交相關證明鑑定材料。那麼,工傷認定資料保存60年有哪些流程呢?

一、工傷認定書保質期以及申請的時間

1、沒有。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只要帶身份證和病歷到勞動保障相關部門(應該是工傷保險科等),調取原件,複印一份,然後讓該部門在<工傷認定書>複印件上蓋個章,則和原件一樣有效。

2、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序。

二、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1、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為,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

2、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有關工傷認定資料保存60年的問題已經詳細進行解答,一般勞動者工傷等級認定結束後,勞動行政部門會保存改名勞動者工傷認定材料至少二十年,因此勞動者在事後發生問題是可以隨時到勞動主管部門申請鑑定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工傷認定最好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