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叫工傷關聯性鑑定?
工傷關聯性鑑定,是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之後,治療工傷期間出現的疾病,或者工傷職工死亡是否有工傷導致的鑑定活動,正確的説法是疾病(死亡)與工傷關聯性鑑定。
疾病與工傷關聯性鑑定,初次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鑑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鑑定或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鑑定;
(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
(六)工傷康復的確認;
(七)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其他受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二、工傷事故責任認定如何進行?
(一)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要件。
確定某一事故是否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是否應按無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工傷事故要件:
1、職工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係;
2、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4、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5、事故不是由於職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判斷標準。
1、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
2、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參考以下因素:雙方是否有隸屬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職工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按約定參加生產和工作; 由用人單位組織工資分配,按規定或約定為職工支付勞動報酬; 職工一般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工作
(三)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1、首先,工傷事故造成的損害是人身損害;
2、其次,職工是工傷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職工故意引起的。
所謂故意,是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起一定的傷害後果,而去積極地追求這種後果的發生或者對結果是否發生持放任態度。
職工違章引起的傷亡事故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此做出規定,但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蓄意違章不應認定為工傷。對於《條例》沒有規定的事項,可以根據《辦法》來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關聯性的鑑定在一般的情況之下是不會進行做的,只有產生了某種情形才會進行處理,只要工傷部門是鑑定為工傷關聯性的鑑定那麼對於用人單位就要按工傷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從而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