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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職工工傷怎麼鑑定?

欄目: 工傷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28W

根據勞動法職工工傷怎麼鑑定?

大家在工作的過程中,有的時候難免會遭遇意外傷害,在工作的過程中因為工作的原因對身體造成傷害的話,有的情況下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工傷是可以依據我國的勞動法依法向企業職工所在的企事業單位依法索要工傷賠償的。

一、主要種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鋭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皮膚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着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二、鑑別方法

工傷, 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職工工傷由於職工所在的工作單位的不同,以及所從事的工作的性質的不同,對企業職工所可能造成的傷害也可能會有不同的類型。大家在想要申請工傷賠償的時候,必須首先去正規的醫院讓醫生來為您開具工傷鑑定證書,然後再去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