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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工傷傷殘鑑定怎麼做?

欄目: 工傷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08W

受了工傷傷殘鑑定怎麼做?

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等所受的傷被判定為工傷的,可以根據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獲得賠償,如果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那麼就要單位負責賠償。但受傷之後不是隻判為工傷就結束了,還需要進行傷殘鑑定,不同的傷殘等級可以獲得不同的賠償,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受了工傷傷殘鑑定怎麼做。

一、工傷傷殘鑑定怎麼做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綜上所述,在受了工傷之後醫療期結束可以進行傷殘鑑定,需要注意的是這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工傷傷殘鑑定怎麼做的具體流程主要分為六步,包括了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的申訴,申請再次鑑定等步驟。如您還有不明白的可以仔細查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或向律師諮詢。

Tags:工傷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