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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自費藥品找誰賠

欄目: 保險理賠 / 發佈於: / 人氣:3.17W

交通事故中的自費藥品找誰賠

交通事故中的自費藥品找誰賠

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不論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條款中均有約定“根據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常依據保該約定,要求在受害者醫療費用中核減自費藥品費用。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支持該項請求,有的不予支持。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醫療費用中的自費藥品的費用。理由如下:

一、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屬於國家醫療保障制度範疇,其目的是為了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衞生制度,為羣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衞生服務。而保險則是一種經濟行為,其目的在於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作為投保人,也就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佔有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分散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害的風險。而如果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人不能將受害人的合理損失全部賠償,顯然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初衷。而藥物則是幫助患者恢復的物品,在治療過程中究竟是用哪些藥、用量多少,受害人和被保險人都非專業人員,無從知曉。因此,只要是為了治療受害人所用的藥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都應當予以賠償,而不能已部分藥物不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內的藥物範圍內而拒絕理賠。另外,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內的藥物與自費藥物的用途並無質的區別,具體用什麼藥品對患者更有利,療效更好,都是醫師根據患者病情作出的選擇,患者及其家屬不可能干預。在通常情況下,人們不會無故服藥,也不會服用與本身病情無關的藥物。因此,以不可歸咎於被保險人的事項作為拒賠理由顯然有失公允。

二、被告制定的保險條款中關於自費藥其可免於賠付的條款違反了《民法典》及《保險法》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立法精神。該條免責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一條格式條款,是被各家保險公司所採用的,通常情況下是不會作出修改的,如果在投保人提出修改要求而保險公司拒絕的情況下,投保人又沒有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只能是委曲求全,不得已接受,不然保險公司可以拒保。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保險公司不可以拒保的,但其保險條款也是經過保監會認可的條款,也是不可能隨意修改的。因此,在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受害人所服用的藥物是治療與事故無關的疾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對受害人因被保險機動車造成損害所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進行理賠。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司法制度的功能要求法院作出的判決對於爭議事項是一次性和全面的終結。法院作為司法者,在發現一些違反基本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的情況時,應發揮司法的功能,糾正不公,維護弱勢羣體的利益,否則不利於發揮司法的功能,也不符合維護社會和諧的要求。

為此,保險公司僅以藥物屬自費用藥為由拒賠理由難以成立。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創設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是國家為了分散損害、妥善處理糾紛、使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的一種公益性救濟手段,如果將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排除在保險賠償範圍內,而將承擔的風險由投保人和受害人承擔,顯然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總之,交通事故中的自費藥品賠付交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訴訟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本站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