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夥協議書(普通合夥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合夥協議的有關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新入夥人入夥這一事宜,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人基本情況
1、.新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新合夥人}})
2、.原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原合夥人}})
第二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新合夥人出資情況
1、新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為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
2、新合夥人的出資義務應在 年 月 日前履行完畢,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的, 。
第四條 合夥關係
新合夥人成為合夥人之日起,合夥各方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承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 新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1、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法為: 。
3、債務承擔
(1)新合夥人同意對加入合夥之前的所有債務承擔償付義務。原合夥人需要將個人合夥的經營狀況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對於未告知的債務,新合夥人不需要承擔償付義務。如新合夥人對外予以償付的,則可以向其它合夥人進行追償。
(2)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入夥日起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退夥情形
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轉讓出資的規定
允許新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新合夥人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徵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受讓的,新合夥人按退夥處理。
第八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九條 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協議期限屆滿,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 年。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生效。
2、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或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新合夥人}})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原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