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人退夥結算方法
1、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2、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規定分擔虧損。
1、退夥條件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退夥損失賠償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45條、第46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4、合夥人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合夥份額的繼承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1)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2)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3)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在這類説法不正確。如當事人要求退出時,可按照當時的經營狀況和當時的利益進行相應的分配。本金作為雙方在投資初期的一項資金,不能作為推出時要求退還的金額。相關的當事人還要進行詳細的辦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