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户口是可以被分開的,一般來説只要兩個人有兩處住房,就可以把夫妻雙方的户口,簽到兩個不同的地方,成為兩個獨立的户口。但是如果兩個人只有一套房子,那麼夫妻雙方的户口就只能放在一起。同一個户口不要隨意的分成兩個户口本。這是沒有必要的行為,也是非常多餘的行為。
一對夫妻,如果户口是同一屬性,原則是不允許立兩户的。但是,男方或者女方結婚後不遷移户口,或者上學、就業等已經立為集體户口或者獨立一户的,派出所是不能強制合户的。已經合户的夫妻,是不允許分户的,除非雙方離婚,或者一方遷出。
需要分户,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鄉村組同意分户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户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户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户、牌住址。
擴展資料:
分户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户僅限於離婚分户,筒子樓的分户按平房分户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我國關於户口的事項是十分多樣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需要户口遷移、户口凍結或者是户籍的分立的,都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