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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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鎮户口的認定是怎樣的,誰知道啊
你好,關於城鎮户口的認定,在《覆函》中,最高人民法院引用詞彙為“城市”,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中 “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引用的則是“城鎮”。從詞義理解上,城鎮的外延大於城市,因此究竟該以城鎮為準還是以城市為準?筆者以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略)”,“城鎮”更加符合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