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有病、殘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養義務。有精神病人的這種情況,對於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當然有撫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