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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身份證在哪辦理

欄目: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2W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告,並辦理申報補領新證的有關手續。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身份證。公民補領新證後找到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記機關。
具體申領程序是:
(一)具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要交驗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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