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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材料

欄目: 家庭暴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6.86K

女性朋友遭遇到家庭暴力是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並要求賠償的,起訴離婚需要提交一定材料,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材料具體如下:
(一)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三)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四)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六)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八)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