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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75W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

我國有關哺乳期離婚方面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比如:墮胎、自然流產等)6個月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請求的。如果這期間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男方離婚請求有必要受理的就不受此限制。所以説如果在孩子哺乳期內,男方提出離婚是不合理的,如果女方同意協議離婚的話,就會涉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那麼夫妻離婚但是孩子還在哺乳期,離婚後孩子到底應該歸誰?對於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情況後在做判決。

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兩人在孩子哺乳期間離婚,處於哺乳期內的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都是歸母親,如果雙方因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這時候由人民法院根據孩子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具體情況指:雙方的經濟情況,環境、誰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環境、哪方更有利於孩子成長。

如果孩子判給母親,那麼父親按照法院判決或者雙方協商的撫養數額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一直到孩子滿18歲為止。作為撫養費是男方必須支付的。而不是賠償問題,考慮還在哺乳期的孩子最需要媽媽的照顧,所以一旦孩子歸女方撫養的話,那女方在各個方面都要有優越的條件,以確保能夠撫養孩子,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否則法院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就要另當別論了。例如以下幾種情況:

1、母親患有重大疾病,長期治療還是沒有痊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女不能和他們生活在一起。

2、母親明明有撫養條件但是卻不撫養子女的,父親有權要求子女和其一起生活。

3、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親一起生活的,例如:母親的生活環境不利於孩子成長,或者母親的工作性質相對特殊的,可以雙方協商,將孩子交由父親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