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採取以下格式:一、本人身份的説明;二、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説明;三、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説明;四、本人財產的説明;五、本人保險的説明;六、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七、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八、簽名及日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