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具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對協議離婚後又提起損害賠償作出規定:
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仍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
因此,一方具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的,即使在離婚後,只要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且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的,都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