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當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那麼另一方該不該給呢,什麼情況下該給呢?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
注意,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在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婚姻法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