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齊全的情況下,一般當場辦理即可拿證。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1、居民身份證;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5、再婚當事人還需要提交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