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婚姻家庭 > 結婚

結婚證有什麼用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6.81K
結婚證有什麼用
按照現在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般情況下,結婚證能夠證明兩人之間有婚姻關係,有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但是,如果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比如,隱瞞沒有得到法定婚齡的事實,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辦理了結婚證的等等)雖然有結婚證,但婚姻是自始無效的,不會產生婚姻的效力,當事人之間也沒有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的規定:“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屬於結婚的程序性規定,是為保證當事人雙方自願締結婚姻的實體條件服務的,也就是説當事人雙方是否親自到場並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證當事人的結婚合意的自願!因當事人的是否自願是其締結婚姻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很難通過其他加以證明,所以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將其以“必須”的字眼加以強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Tags: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