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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有懷孕離婚彩禮用退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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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有懷孕離婚彩禮用退還麼

一、沒有結婚證有懷孕離婚彩禮用退還麼?

如果已經懷孕的話彩禮一般是無法要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結婚彩禮應當返還。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實際上,因為雙方本來就沒有辦過結婚證,所以,無論女方懷孕與否,雙方當事人都只能私下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像這種情況都沒辦法到法院起訴離婚,有結婚證的話,在女方懷孕期間對男方提出來的離婚訴求,法院也會直接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