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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證明的證據如何收集?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28W

一、遺棄家庭成員證明的證據如何收集?

遺棄家庭成員證明的證據如何收集?

最好是當地社區居委會通過調查走訪後出具的證明,當然,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也能起到輔助作用。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二、遺棄行為主要有哪些表現?

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扶養人移置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

2、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為人為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

3、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遺棄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遺棄家庭成員,會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的痛苦,卻仍然實施。至於其主觀動機如何,不影響行為的構成。

《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由此可見,家庭成員被遺棄後,可以通過委託律師來維護自身權益,在收集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上面,最好通過當地社區辦事處提供證明,或者找鄰居拿到證人證言。這裏要注意,只有遺棄行為非常惡劣,並導致嚴重後果的,司法機構才會按照遺棄罪進行審理。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完備就顯得非常重要。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尤其是在涉及到我國的公民的基本的人格權以及人身權益的時候,對於遺棄家庭成員來説在法律上是給予嚴厲的處罰的,此時也是為了營造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