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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婚姻家庭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2.32W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情形有哪些?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一個合理的劃分,在離婚的時候是非常有利的,因為離婚必須要合理的界定哪些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共同財產,但不管怎麼樣來説的話,如果是用夫妻共同的錢來購買的房屋是屬於共同擁有的。

離婚後房產分割的規定是:按照房產的產權情況來進行分割處理,屬於一方財產的產權是不參與分割處理的,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分割,可以由一方獲得產權,並對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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