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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半年離婚需要退禮金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4.75K
結婚半年離婚需要退禮金嗎?

一、結婚半年離婚需要退禮金嗎?

結婚半年男方提出離婚並不需要退彩禮,但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的除外。具體來説,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屬於婚姻事實已經達成,一般是不支持退還的。但如果是因婚前給付彩禮造成男方個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返還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返還彩禮問題比較複雜,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2)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説,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3)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彩禮返還的情形在我國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彩禮糾紛案件之後,對收受彩禮的一方是否需要返還彩禮作出判決的時候,一定要參照法律的規定,如果符合法定彩禮返還情形的,就應當判決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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