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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給孩子買的保險屬於共同財產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4.1K

一個顧客對我説:“自己打算離婚已經兩年了,離婚前,我尤其擔心女兒未來的生活,害怕離婚後孩子的父親不支付撫養費,於是搶在離婚之前強迫爸爸給孩子買一份年金保險,我來當投保人,女兒做被保險人,我做身故受益人,也算是女兒以後的生活保障。像這種政策,離婚時應該是不是可以分割的?“

離婚時給孩子買的保險屬於共同財產嗎?

媽媽的這一顧慮我理解,但是這個問題,我想説三點:

首先,父母用夫妻共同存款為孩子購買的年金保險,離婚時是否要分割,目前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各地方法院的判決可能不一致。有些省法院認為,既然保險是以夫妻共同存款買來的,又投保在一方夫妻一方名下,無論受益人是誰,這張保單都是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配偶的現金價值應分給配偶一半。

其次現在有一個省比較特殊,那就是浙江省。在浙江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一般認為,如果在婚內,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保險,可以視為夫妻雙方自願取出共同存款,並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贈與子女的保險金,則該保單在離婚時不得分割。

再次按照上述大原則,法官會根據每一案例的具體情況,以及所購保單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舉例來説,如果一方在離婚前就搶先購買高額保費的保單,這筆保險費佔夫妻共同財產的很大一部分,並且孩子已經成年,完全不需要這種年金政策來保證孩子的成長和教育,那麼在法官眼中,買保險的當事人有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嫌疑,這一政策被認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他很可能會把它分開。因此要一事一議,具體分析。

《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