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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婚內財產怎樣分割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04W

一、夫妻離婚婚內財產怎樣分割?

夫妻離婚婚內財產怎樣分割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離婚婚內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的起訴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般夫妻離婚時是可以依法分割婚內共同財產的,雖然法律沒有統一規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模板,但規定了法院判決共有財產的原則,整體程度上按照顧未成年子女、照顧無過錯方等相關原則判決,對轉移、隱藏、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判決少分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