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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是怎樣分割的?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75W

雙方協議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離婚財產是怎樣分割的?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來説,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民法典》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如果夫妻雙方已離婚,那麼法院他通常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是按照公平的原則來分,也就是夫妻雙方婚後的共同收入,都是要均等劃分的,除非是在這段婚姻中出現者有過錯的一方,那有過錯的一方,他肯定是要少分的,因為法院要考慮到無過錯一方的偏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