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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經調解無效後必須判離婚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08W

一、事實婚姻經調解無效後必須判離婚嗎?

事實婚姻經調解無效後必須判離婚嗎?

事實婚姻經調解無效後不是必須判離婚,若是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採取積極措施,就在法律上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即為合法婚姻,即需要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根據還是事實婚姻存在非法因子,例如配偶一方有法律上的配偶,即為法律所不允許的,該事實婚姻為無效,則需要被判處離婚。

二、離婚的情形是什麼?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關於婚姻這個方面,我們國家是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説目前我們國家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即使是存在共同同居多年,這種情況,那麼也不能夠認定雙方當事人仍存在着合法的夫妻關係,所以只能夠認定為同居,也不存在離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