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起訴離婚是否要到當地法院
如果其他法院也有管轄權,則也可以向其他法院起訴離婚,一般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是在什麼地方起訴
起訴離婚的,具體法院管轄具體如下:
1、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離開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則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2、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3、雙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雙方離開户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已經離開户籍所在地一年,起訴時,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原告起訴時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
4、一方在國外定居,由國內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5、雙方在國外定居,如在國內結婚的,則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如在國外結婚的,則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6、雙方都在國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7、雙方均取外籍,在中國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轄;一方在中國定居,則由定居地法院管轄。
8、一方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被監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監禁地法院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異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到法院起訴離婚,應當遞交起訴狀、副本以及相關證據。起訴離婚應準備以下證據材料:
一、證明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二、證明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户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摺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户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三、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的證據:
1、子女户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
3、如涉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夫妻起訴離婚是否要到當地法院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