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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8.25K
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一、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離婚之訴是夫妻雙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將既存的合法婚姻關係予以解除的行為,而無效婚姻之訴是因男女雙方的結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

儘管離婚和無效婚姻的最終結果都能導致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終止,但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着將兩者混為一談的現象。很多在婚姻關係存續前就存在結婚要件的瑕疵,而由於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往往主張的是離婚,而非婚姻無效。

二、離婚與無效婚姻有着哪些具體的不同?

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係,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主要在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是為了從法律上通過夫妻身份關係、財產、子女關係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為普通程序之訴。而婚姻無效之訴上確認之訴,為特別程序之訴。

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而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則通常是當事人請求對各種法律時間或行為的確認。離婚糾紛表明的是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他們的夫妻關係存在爭議。婚姻無效之訴表明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婚姻關係成立之後,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在婚姻成立時,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這就決定了兩者的具體事由不同。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離婚的法定理由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些事由是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而無效婚姻的原因,則是違反了結婚的法定條件。具備這些情形,則其婚姻關係自始無效;而且,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時,直接解除無須經過調解。

所以如果是向法院發起了離婚之訴,那麼就是在雙方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的基礎上,要求法院通過合法的程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但如果是請求發起無效婚姻之訴,就是請求法院來證明他們雙方的婚姻關係從一開始就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