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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方在國外怎麼辦 |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07W

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其中一方在國外怎麼辦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其中一方在國外怎麼辦

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而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幢位於國外的房屋屬於不動產,該房產的處理應適用國外的法律,而我國法院不能對上述的財產進行處理。因此,法院只能對夫妻財產中屬於中國的部分進行分割,當事人可以在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將房產變賣折現後再歸國以中國法律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即我們平時所理解的結婚後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財產。那麼,是不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一方取得的財產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呢?答案是,一般情況下的確如此。然而,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後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於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後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於離婚時分割的範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於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因感情破裂離婚的,可以對屬於中國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所以如果一方的財產在國外的,需要當事人將財產變現後才可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分割。通常情況下,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平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