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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程中要是就房產價值產生爭議的應該怎麼處理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15W

離婚過程中要是就房產價值產生爭議的應該怎麼處理

雖説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房產做出分割,但此時雙方之間產生爭議的可能性也很大,尤其是在房產價值上面,雙方出現糾紛的時候也很多。那通常在夫妻離婚過程中要是就房產價值產生爭議的應該怎麼處理才好?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了房子該怎麼辦?

根據購房款的出資主體、出資形式、房屋取得時間等因素的不同分割方式也不盡相同。但是對確定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主要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分割。

1、協議原則

按 照我國《婚姻法》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夫妻在離婚時可以對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署《離婚協議書》等書面約定對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財產約定歸某一方所有;或者約定房屋財產歸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貨幣補償。

2、財產均分原則

對 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財產的情況,如果房屋歸一方所有的,應當對另一方予以相當於房屋實際價值的一半的貨幣補 償。如果該房屋在存在按揭、抵押貸款等,應當約定該按揭、抵押貸款由誰歸還,通常是由房屋所得者一方來承擔還款義務,因此,補償另一方時應當按房價扣除貸 款餘額後的淨房價的一半計算。實踐中,往往由於按揭或抵押貸款未予償致使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後無法馬上進行房屋產權的過户。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應當約定房 屋何時過户,以及一方配合過户的附隨義務,同時儘量在協議中約定防止對方不配合房屋過户的制約條款,以確保到時房屋順利過户。另外,在處理房屋財產的過程 中,還應當根據房屋的具體情況,適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生活困難方等原則進行處理。

3、競價、評估及拍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因此實踐中,雙方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分割房產,價高者得房,同時補償對方一半的淨房價。這樣既有利於糾紛的解決,避免久拖不決,也可以照顧雙方利益,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房地產估價應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原則

遵循合法原則,應以估價對象的合法使用、合法處分為前提估價。

2、最高最佳使用原則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則,應以估價對象的最高最佳使用為前提估價。

當估價對象已做了某種使用,估價時應根據最高最佳使用原則對估價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斷和選擇,並應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説明:

(1)保持現狀前提:認為保持現狀繼續使用最為有利時,應以保持現狀繼續使用為前提估價;

(2)轉換用途前提:認為轉換用途再予以使用最為有利時,應以轉換用途後再予以使用為前提估價;

(3)裝修改造前提:認為裝修改造但不轉換用途再予以使用最為有利時,應以裝修改造但不轉換用途再予以使用為前提估價;

(4)重新利用前提:認為拆除現有建築物再予以利用最為有利時,應以拆除建築物後再予以利用為前提估價;

3、替代原則

遵循替代原則,要求估價結果不得明顯偏離類似房地產在同等條件下的正常價格。

4、估價時點原則

遵循估價時點原則,要求估價結果應是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5、公平原則

6、謹慎原則(抵押貸款項目)

畢竟現在房屋在我國的價值比較高,雙方都想要在離婚的時候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一般是由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但需要對另一方折價進行補償才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