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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同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3.16W

法律評價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來作為評價標準。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果,對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則區分情況,分別按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處理。那麼具體來説有效的合同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與此同時,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評價當事人合意的標準,故應不同於合同的成立要件,那究竟合同有效的條件有哪些?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有效的合同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效的合同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瞭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1)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2)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3)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4)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

(1)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

(2)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二、合同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1、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需要注意的是:

(1)一般情況下還要求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2)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生效。

3、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可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5、合同效力待定:

(1)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有效的合同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以及“合同有效的條件有哪些”有了進一步認識。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是我國的表見代理制度。如果想要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最好請專業的民事律師介入,參與合同的談判,審核合同的條款,確保合同真實有效,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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