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這種違約行為就叫“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當然是要負違約責任的。這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有明確的規定。
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其債權,但他享有期待權,這種權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由於履行期末到,債權人為了爭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給對方補救的機會,等待履行期的到來,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則預期違約已經轉化為實際違約,債權人可採取實際違約的救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