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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給員工一份嗎?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6.7K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給員工一份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給員工一份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一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一式兩份。如果當地的勞動部門需要備案,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需要一式三份。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紀律;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權利。

四、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相關事項協商一致所簽訂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主體、標的特定,涉及的是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一式兩份,需要給員工一份。如果勞動局要求備案,則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