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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可期待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4W

一、不支持可期待利益的條件

不支持可期待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1、須一方違反合同。一方已違反合同,是指違反合同是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的,另一方受損方的行為並非是促成違反合同發生的原因。若受損方的行為也為造成違反合同的原因,則應適用過失相抵規則,而不適用減損規則。

2、須受損方應及時採取措施。受損方應及時採取措施,是指受損方有及時採取措施的義務,如無採取措施的義務則不必採取措施。受損方有無採取措施的義務應視法律規定、交易觀念和社會公德的要求而定。例如,一方交付不合格的貨物,另一方以貨物不合格為由拒收的,應對拒收的貨物妥善保管。

3、須受損方能夠及時採取措施。受損方須能夠及時採取措施而沒有采取,即受損方在未及時採取措施上是有過錯的。若受損方雖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但在客觀上不能及時採取措施,則受損方在未及時採取措施上是無過錯的。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適用減損規則。

4、須擴大的損失與受損方未及時採取措施之間有因果關係。若“擴大的損失”不是因受損方未及時採取措施而造成的,則不能視為擴大的損失,不能適用減損規則。

二、什麼是可期待利益

可期待利益是當事人依合同規定而有權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的權益,通常表現為當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時本來可以獲得的利潤。在西方國家通常稱為期待利益。中國通常稱為可得利益,有時也稱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事人通過合同適當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合同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適當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一規定,從立法上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有了一個明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可得利益損失該如何去界定,其賠償的標準以及計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三、可得利益損失的性質及特徵

民法上所説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權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經營管理的財產為基礎和前提,通過一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生產經營行為)期待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增值利益。這種利益具有如下特徵:

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並沒有為權利人所實際享有,對權利人來説,它屬於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實施和取得的一種利益,它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權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實現。

2、期待性。可得利益的期待性與其未來性有關,未來性強調的是其時間特點。期待性則強調可得利益是權利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權利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

3、現實性。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權利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權利人為實現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和條件並且能夠加以確定。正基於以上特徵,我們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對權利人來説是一種實際的而不是假設的或者虛無縹渺的財產利益,它與財產的實際損失表現形態雖不同,但在對權利人的實際經濟利益的影響上並無差別。

這種影響表現在:

⑴它的損失使權利人的財產在一定的時間內未能按期待獲得增值;

⑵這種損失使權利人在一定範圍或一定時期內的生產經營計劃落空;

⑶它的損失使權利人蒙受了不應有的負擔。因此,否認可得利益損失是一種實際損失是沒有理論根據的。

上述內容就是對於“不支持可期待利益的條件有哪些”這一問題的解答,綜上可知,只有在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可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時,才能適用減損規則,從而對可得利益的損失要求賠償。而可期待利益的實現必然是具有可實現性,需期待對方進行履行,才能可能獲取可期待利益。這就是本站為你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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