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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定金條款是否履行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12W
無效合同的定金條款是否履行

一、無效合同的定金條款是否履行?

無效合同的定金條款不需要履行,定金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從合同也不生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合同違反法律法規額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三、定金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1、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定金合同時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完全辨認直接的行為並且預見其行為的後果;

2、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定金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説,定金合同的內容與形式均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4、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系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給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5、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了擔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的從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從合同的效力依存於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從合同也歸於無效。

四、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

1、根本目的不同。

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一種賠償損失。

2、交付的時間不同。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3、發生的根據不同。

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説,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總之,如果主合同無效,針對主合同簽訂的所有從合同都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收定金的一方拒絕返還定金的,可以製作民事訴訟狀向法院起訴,但是向法院起訴時,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比如交了定金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