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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定金條款是否履行?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27W
無效合同的定金條款是否履行?

一、無效合同的定金條款是否履行?

不履行。

合同無效之後,定金條款自然無效。合同作為主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定金屬於合同條款,自然歸屬於無效,而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此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定金應該遵循上述規則進行處理。

二、定金條款如何才能作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合同訂立時為了保證一方能夠履行自己的義務,會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付定金的一方要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如果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效的合同,那麼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條款也是無效的,未支付定金的可以不履行,收取定金的一方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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